苏丹通关指南
1、苏丹进口所有商品原则上都必须有进口许可证。我出口商须提交形式发票3份,以便苏丹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形式发票不需公证。
2、苏丹规定,所有商品需直接从原产地进口。
3、我方人员赴苏丹须特别注意:苏丹禁止入境商人携带空白公司信笺入关。也禁止用空白形式发票搞进口贸易。
4、商业发票3份。计征 关税 需提交用 英语 或 阿拉伯语 填制的发票,发票除填写通常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佣金(如有的话)、进口许可证的号码和失效期以及原产地等。发票末尾需由出口商签署以下声明:"我在此证实,我对发票中的细节进行了符合事实的填写。"(I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articulars in this invoice are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发票无需公证。
5、免原产地证明书。
6、出口药物应在苏丹注册。
7、禁止将应上税的样品作"货样"或"邮包"发运。
坦桑尼亚 海关 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 海关 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 关税 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 海关 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 关税 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 关税 。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 港口 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 报关 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 港口 保税区。货物在 报关 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 报关 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 空运 的转运管理办法和 海运 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 。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 商检 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 商检 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种办法如下:
1、进*货物*易价;
2、同样货物交易价;
3、类似货物交易价;
4、推论价格;
5、计算价格;
6、倒推价格。
交易价格无论何时总是尽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选办法只在办法(1)无法适宜的条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 IDF(进口申报表)和相当于进口商品 FOB 价格 1.2%的IDF费(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被开给一个临时的分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COTECNA 估价的(PCVR)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和价值,它还将包括一个签字盒,允许进口者对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被开给一个最终的分类和估价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 B E)。 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 清关 的权利。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S B E) 到申报信箱,声明他们对COTECNA的估价表示反对,在指定银行海关帐号的预付科目中存入与按COTECNA 的估价所计算出的税费数额相应的款项,并把带有自己估价意见的(S B E)草稿和原来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递。
在进口者的(S B E) 中,只有价格能够改动。货物说明、海关编码、海关处理编码都不允许改动。这里强调,当进口者作出他们自己的(S B E) 的时候,必须准确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项目顺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况下,进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税费金额,全额存入指定银行海关帐户的预付科目中。这表示准备支付给海关。如何进口者胜诉,海关将退还适当的存款。如果海关驳回申诉,现存的 清关 过程继续保留,余款不退。在实行海关估价协议(A C V) 之后,现存 清关 过程继续保留,数据进入海关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货物检验,海关放行。
进口者必须出据“书面报关事实”并附加海关入关单和商业票据给海关。这一文件将使海关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进口者必须理解海关将保留对商品估价的最终决定权。
三、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
坦桑尼亚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检公司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货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COTECNA的商检证明(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COTECNA 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在2000年底公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
在坦桑,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 进出口 经营执照,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 进出口 货物的报关。一般代理报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0.5% 。 贸易公司需要将海关指定的单据,包括 提单 、商业出口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等交给自己指定的清关公司,由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
坦桑对进口货物通常征收增值税(20%)和关税(从5%到30%不等),对少数特定商品还征收数量不等的消费税。例如对高档轿车和彩色电视征30%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类等按每一数量单位征收一定金额的消费税。坦桑尼亚对进口农具和农机、计算机、抗疟疾和爱滋病药品免关税和增值税。
坦桑尼亚对出口的矿产品、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没有 出口退税 政策。相反,在申请出口批准时还要向管理部门交纳相当于货物10% 金额的手续费。
基本 海运 港口 为:达拉斯萨拉姆(Dar Es Salaam),汤加(Tanga),适用 船公司 为南非航运.
印度口岸通关介绍
一、 关税 制度和 关税 减免
1. 关税 制度。
印度的关税主要根据价格计征,分为基本税、辅助税、附加税以及保护关税几大类。
基本税是根据货物价值或特定税率,由议会许可征收的关税。基本税税率一般为20%。
辅助税是根据年度预算(财政法)征收的关税。除有特殊税率的原油、乙炔、塑胶、氯化物之类商品外,一般实际采用的最大税率为从价税的45%。
附加税是对有出口津贴的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它等于在印度生产或加工的类似商品的国内税,因此要参照国内消费税的税率。在货物价值加上基本税与辅助税之和的基础上征收附加税。
保护关税和对受补贴商品的附加税是为保护印度工业而征收的关税。
2. 关税减免。
印度关税中包含有适用于注册过的出口商使用的免税细则。根据细则规定,有6种许可证,每种许可证都有特殊条件和要求,因此不同的许可证不能混用。 第一种为预先许可证。注册过的出口商可以凭这种许可证进口免税原料、备件和消费品以满足产品生产和出口的需要。第二种是通用预先许可证。适用于有信用保证的、出口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最低规定限度的出口制造商。第三种是中级预先许可证。这类许可证发放给已注册的出口制造商来进口制造中间产品所需的材料,也可供直接出口用,或发给有预先许可证被称作最终出口商的其他出口制造商用。第四种是特殊预先许可证。持此种许可证可以进口免税材料供印度特定机构或工程项目制造产品用。第五种是整批免税许可证。这类许可证发给国营贸易公司、矿产和金属贸易公司以及 进出口 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一些代理机构。第六种是结关预先许可证。它发放目的在于免费进口外方供给的商品,在印度加工后再进行 转口贸易 。
二、 进口管制
1. 进口许可证。
印度政府的进口政策保护5种基本进口产品:生产资料、原料、消费品、元件、工具和备件。任何物品进口都必须得到 进出口 主管部门批准,以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以下几种:一般许可证,适用于一定类型的进口商,并与特殊商品有关;一般货币区许可证,除了被禁止进口的国家外,允许从所有国家进口;特殊许可证,允许从一个或一些特殊国家进口。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8个月,但资本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2. 单证 需求。
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 单证 :进口许可证、 海关 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 单证 均需要一式3份。
3. 包装和标签。
印度的 港口 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潮湿、酷热、暴露在阳光和雨中、虫蛀、菌蚀和污土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三、 港口 仓储和自由贸易区
印度有10个大 港口 ,分别是西海岸的孟买、坎德拉、莫尔穆冈、科钦、新门格洛尔和杜蒂戈林;东海岸的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巴拉迪布和维沙卡帕特南。上述港口和出口加工区都有仓储设施。货物入港并估税后,货主可申请在仓库储备货物。货物在给予标识后就可存放。存放货物时,货主必须提供一份付款保证书,以保证违约时偿付最高为税值两倍的罚款以及根据规定所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租金或者按照货物价值进行的收费。如果违犯了存库的规则或货物是非法存贮的,将被罚款或予以没收。
印度政府为鼓励出口采取了创办出口加工区的特殊措施。目前共有6个出口加工区:坎德拉自由贸易区(古吉拉特邦)、圣他克罗士电子产品出口加工区(孟买)、诺伊达出口加工区(新德里)、马德拉斯出口加工区、科钦出口加工区(喀拉拉邦)和维沙卡帕特南出口加工区(安得拉邦)。在这些加工区建立的企业,均可享受免税5年,以及自由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多项政策优惠。